问题 | 公园摔伤能否获得赔偿? |
释义 |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损,可请求相应赔偿。判断公园责任的标准是是否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应在可预见危险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降低威胁游人安全的隐患至最低,即为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分析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该伤害是否是因公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谓“合理的”义务,应根据该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拓展延伸 公园摔伤事故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 公园摔伤事故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权益的重要议题。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归属是关键,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公园管理者的义务、事故发生的原因、受伤者的行为等。如果公园管理者存在疏忽或违反管理规定,导致摔伤事故发生,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责任。对于受伤者来说,他们也有责任遵守公园规定,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在确定责任后,赔偿问题将成为关注焦点。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用、失去的收入、精神痛苦等。赔偿金额将根据受伤程度、影响程度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因此,对于公园摔伤事故,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合理赔偿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语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公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游客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确定公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标准之一是是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应在可预见的危险范围内进行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以将潜在威胁降至最低,这是公园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公园摔伤事故中,保护权益和合理赔偿的问题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综合考虑公园管理者的责任和受伤者的行为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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