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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房产置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释义
    房产置换是一种独特的房屋交易形式,能够在一次交易中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置换交易是双向服务,成功完成一次置换相当于完成了两次交易。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轻松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从而改善居住条件。房屋置换流程包括咨询、填写房屋出售登记表和需求登记表、准备证件、等待上门勘察评估、领取评估报告、确定置换价格、签订上网协议书、网上查找卖房信息、确定购买意向、实地看房、签订房屋置换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政府
    法律分析
    房产置换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房屋交易形式,与众之处在于它可以在一次交易中实现买卖双方的需求,也就是说,置换交易是双向服务,成功完成一次置换相当于完成了两次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卖掉他们的原始住房,然后购买他们需要的房屋,从而实现房产的置换。因此,您的房屋的成功置换必须是您原有住房有下家接受,同时,您看中了另一套住房。在置换交易中一般要有三方参与。
    二、益处
    置换交易的最大好处就是买和卖同时进行,省去临时周转的麻烦,通过置换,可以比较轻松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来改善居住条件。在置换交易中,同时性最为重要,这也决定了交易条件的苛刻。
    三、流程
    这就需要你找一家置换公司。一家置换公司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大量的买卖双方信息;利用网络化计算机处理信息;完善、正规的交易操作规程。办理房屋置换基本程序:咨询,填写房屋出售登记表和需求登记表。准备证件,等待上门勘察评估。领取评估报告,确定置换价格。签订上网协议书,计算机自动配对。网上查找卖房信息,确定购买意向。实地看房。签订房屋置换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政府所规定费用。腾空房屋。房屋交割验收。交纳代理费,领取产权证。
    四、特点
    房屋置换是不同房屋间差价交换或等价交换的房屋交易形式。与房地产买卖不同的是,房屋置换不仅是一种货币和实物的交换方式,而且,在房屋置换中包含有实物与实物间的交换,即房屋置换是"货币与实物"和"实物实物"两方面内容的交换方式。
    通过房屋置换可以减轻您的付款压力,房屋置换通过您原有房屋价值的一部分资金、单位补贴一部分资金、个人储蓄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借贷一部分资金的方式,提高了您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一次置换成功,相当于两种交易概念,即卖掉您的住房,再买进一套您需求的住房。因此,房屋置换可以解释为买卖的双向服务,您的房屋的成功置换必须是您原有房屋有下家接受,同时,您看中了另一套房屋。
    五、注意事项
    房屋置换如何操作,是很多换房人倍加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为大家作一些介绍,以供您在交易时参考。
    第一步→置换登记
    凡需办理房屋置换登记手续的居民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证件原件、业主有效身份证以及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委托置换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二步→价格评估
    凡置换的房屋须作价格评估,评估中的初评,必须上门实地详细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的认真计算,进行复评,得出需置换房屋得评估价格。房屋置换人须提供配合并告之该物业的客观情况。
    第三步→置换委托
    凡确定置换意向的居民,在得到原物业评估价格后,可正式委托置换公司进行房屋置换服务,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并支付一定的咨询费。
    第四步→签订合同
    房屋置换委托后,由置换公司的专人具体负责为居民服务,推荐房源或寻找下家,陪同实地看房,直至居民满意后,正式签订有关交易合同或确认书,确定房屋置换委托人和房屋置换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步→办理手续
    房屋置换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房屋置换公司代办。在房屋置换委托人需要支付有关房款定金和代理费等,并可以开始办理有关手续,完成房屋交割的全过程。
    第六步→物业交割
    委托置换的房屋交付下家使用或由置换公司保存时,新置换的房屋在交割验收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委托置换的房屋原有户口全部迁出;二是室内物件搬空;三是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全部结清。
    很容易看出来,房产置换相对于其他的,过程更加简单,但交易条件也比较苛刻,并且,不仅仅是货币和实物的交换,也是实物和实物之间的交换。
    结语
    房产置换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房屋交易形式,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的需求,成功完成一次置换相当于完成了两次交易。置换交易需要三方参与,包括买方、卖方和置换公司。通过房屋置换可以减轻付款压力,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在房屋置换中,不仅涉及货币和实物的交换,还涉及实物和实物之间的交换。操作流程包括置换登记、价格评估、置换委托、签订合同和办理手续等步骤。不过,房产置换的过程相对简单,但交易条件比较苛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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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