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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释义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身份证明、变更登记原因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完毕,核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做登记。
    一、办土地使用证流程是什么
    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局提出办理申请;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材料经过审核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了怎么办
    农村集体使用权证丢失,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补办:
    (一)在申请补办前,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表明土地使用证已遗失;
    (二)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三)提供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四)查档核实后,核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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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