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票可以作废的,如果本张发票不使用了,当月的发票从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即可。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跨月发票由于已经抄报税,则发票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以下情形,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