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在税务部门填表,有专管员及所在分局(科)盖章,直接办理,要交一定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 4、 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 7、验资报告。 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 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 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 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 5、发票领购簿(3~5项有营业税项目的领购); 6、纳税人到天大天财 股份有限公司 购领申报工具(即税务卡、录入器,地点:鞍山西道220号),并于取证时进行初始化。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 1、 变更税务登记 证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 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 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取证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税务登记简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