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情形。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有哪些呢? 1、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 2、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 3、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 4、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 5、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 6、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单纯信息发布那么简单,而是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于政府而言,加强信息公开就是大势。形成现代治理体系,培养参与型公民,增强政府公信力,离不开“公开”二字。 综上所述: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情形。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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