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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定义、适用范围、前提、阶段及区别。行为保全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包括先予执行的申请、裁定及执行。
    法律分析
    一、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差异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避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具有侵害或损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四费一金和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不同,行为保全要求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先予执行的前提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并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3、适用阶段不同,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
    4、行为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
    二、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拓展延伸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从事可能损害他人或者自己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先予执行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的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行为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从事可能损害他人或者自己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先予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这两种措施的采取应该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并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实践中,行为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应该适当,并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采取不当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在采取这两种措施时,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差异在于适用范围、前提条件、阶段和担保要求等方面。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在适用范围方面,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四费一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在适用前提条件方面,行为保全要求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前提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适用阶段方面,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在担保要求方面,行为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对于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三条\t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一百零六条\t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四条\t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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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6: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