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以人民为中心”同为“中心”,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以人民为中心”两者一脉相承,缺一不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发展路径,其目标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而“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事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追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矛盾,两者不分轻重,同样重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国家相关根本大法为依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其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