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果,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什么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