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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什么罪情,该如何处罚
释义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对增加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弊,不征收或少征收税款,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首先要利用职务进行。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谓征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税率应向纳税人征税。所谓不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但不对其进行征收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规定纳税人免税。少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比应征税款少,或者知道没有减税条件,虚假地擅自决定减税。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税责任的国家职工,即税务机关职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税务局、税务局和税务所代表国家依法向纳税人或纳税人征收税款义务,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了解自身不征或少征税的行为,毁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害,依然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本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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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