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既遂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如何进行审判? |
释义 |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表现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有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判刑需由法院合法认定。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二、本罪的犯罪表现有哪些? 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征税款(种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 三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的行为,一般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其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制度,相关情况是需要由法院对其不征税款的数额进行合法的清算后认定其犯罪事实后果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表现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具备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并且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合法的清算和认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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