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地方条例属于法规 1、属于法规。条例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 2、管理条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位阶较低,一般是省市政府制定的,只在特定区域内有效。 3、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二、地方条例是否有法律效力? 地方管理办法或者地方条例的话是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条例的法律法规,通常会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原则上企业要遵照地方的条例执行,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宽松于地方政策,肯定没有问题;但如果是企业规章严苛与地方法律法规,则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所以最低底线要遵照地方法规执行。 三、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一,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比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 第二,地方各级人大制订的统称为地方法规,其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悖。 第三,由国务院的制订的为行政法规。 第四,由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为部门规章。 第五,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为地方规定。 第六,无论上述哪一种,都是具有效力的,只是效力的大小范围的不同,有没有同上级法律相悖的地方,故只能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