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是法院判决夫妻感情不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然而,在实践当中,不能只单纯根据分居就断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还需要结合其他具体情况来判定。但是,夫妻之间分居情况也需要证据证明的,法院根据分居的证据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不和的依据。因此按照您所表述的情况,夫妻分居两年,其中一方起诉离婚的话,是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