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属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拟制血亲,而非真正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而形成的。要认定拟制血亲关系,需要满足父母婚变、履行赡养义务、持续抚养等条件,并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只能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并可能要求补偿费用。与真正的血亲关系相比,拟制血亲关系是通过法律程序设定的,可以被解除。 法律分析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是拟制血亲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拟制血亲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间拟制血亲如何认定? 1、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但不是解除条件。 2、履行赡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3、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必要条件。 4、当事人的意愿是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继父母子女间拟制关系如何解除?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协议或者判决解除。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四、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有怎样的区别?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结语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虽然他们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通过婚姻关系和抚养教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父母婚变是形成这种关系的前提,而履行赡养义务和持续的抚养是必要条件。当然,当事人的意愿也是重要参考因素。要解除这种拟制血亲关系,需要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在解除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抚育费。与自然血亲关系相比,拟制血亲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和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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