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权证明怎么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1、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 发证机关:为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包方全称: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具体填至(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如经济合作社; 承包方代表姓名:记载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 承包方式:一般为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 承包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2、承包地块情况 地块名称:承包地所在的地方土名; 实测面积:测绘公司实测公示确认的面积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地块,应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四至:承包地块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相邻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4、承包地块示意图 指反映承包地块界址及四至范围的图形。附图可以打印,也可以粘贴。采用粘贴方式的附图,应加盖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骑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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