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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第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待遇。报有效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护理费用;
    2、工伤津贴。按照平均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3、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金。
    第二,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抚恤金;
    2、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待遇支付具体方法有两种:
    1、社会统筹支付的方法。该方法是由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时,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横向平衡调剂,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2、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方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修改。用人单位根据政府规定的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负担全部保险费用开支,并计入成本。这种方式下的工伤保险费用筹集方法不属于基金范畴,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保障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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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