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4、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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