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纪检委立案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标准,党员和党组织存在违纪事实,是纪委立案的前提条件,需要对违纪者追究党纪责任是纪委立案的法规条件。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