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要约邀请的分类和与要约承诺的区别,以及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想要达成要约的邀请,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只是为了是他人发出邀约。并且,要约邀请人在发出邀约之后撤回其邀请,只要善意相对人没有招生利益损失,邀约邀请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有哪些分类属于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二)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三)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四)招股说明书。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 (五)商业广告。广告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及分类广告,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 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三、要约邀请有法律效力吗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想要达成要约的邀请,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只是为了是他人发出邀约。并且,要约邀请人在发出邀约之后撤回其邀请,只要善意相对人没有招生利益损失,邀约邀请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想要达成要约的邀请,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只是为了是他人发出邀约。并且,要约邀请人在发出邀约之后撤回其邀请,只要善意相对人没有招生利益损失,邀约邀请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结语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意思表示。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善意相对人没有招生利益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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