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具无罪证明需要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申请文件和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委托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申请表以及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如果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办理流程包括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报片民警、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直接到派出 法律分析 一、申请无罪证明所需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两者的复印件。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开证明的人要在证明上签名再盖章)。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去户口所属的派出所领取)。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本人去开吗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必须本人去开,也可以由他人代办。但是需要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据及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 三、如何办理无犯罪证明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注意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再向个人出具,单位因招录,政审需要,由所在单位专人持介绍信到被调查人所有户籍地派出所查询后申请出具。当兵政审由征兵单位直接调取政审资料,不需本人办理。 拓展延伸 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一个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没有被定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证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一个人具备良好的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通常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准备相关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例如个人简历、学生证等。 2. 提交申请: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3. 进行背景调查: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4. 申请结果审批:如果背景调查结果良好,相关部门将审批通过,并颁发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以便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结语 申请无罪证明需要提交一定的文件和申请表,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据及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办理流程包括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报片民警、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再向个人出具,但单位因招录、政审需要时,可以由所在单位专人持介绍信到被调查人所有户籍地派出所查询后申请出具。当兵政审由征兵单位直接调取政审资料,不需本人办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二百三十四条\t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四百三十六条\t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一百零八条\t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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