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附属设备设施一般包括如下: 1、包括电梯; 2、空调; 3、安防设备; 4、照明设备; 5、消防设备; 6、监控设备; 7、综合布线; 8、弱电系统; 9、给排水设备等。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下: 1、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 2、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