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躯体依赖:反复使用毒品时,为适应毒品的存在,机体会产生一系列适应性改变,表现为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状态,在这种中毒状态下,毒品已成为机体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必须继续使用才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会产生一系列的戒断症状。心理依赖:毒品通过两种方式协同作用下引起的精神依赖,即正性强化和负性强化。他是一种病态的顽固记忆,特点是持久,可持续数十年,二是有明显的条件反射效应,容易被吸毒有关的环境因素激活。三是强烈的情绪如大喜大悲也可激活对毒品的强烈心理渴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