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独生子女条件如下: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 再婚 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 收养 )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法律客观: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