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质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质权人将某些财产交质权人占有,并向质权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权,并在所得价格中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只有在质押物交给质权人时才生效。同时,律师建议质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质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最终剩余价款应用于抵扣担保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