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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释义
    质押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一、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
    1、明确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甚至质押权的可操作性;
    2、明确质押标的的的相关信息,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实现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是违法的。
    二、质权合同应该有哪些条款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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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