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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过户时怎么解除查封
释义
    关于二手房过户时怎么解除查封这个问题,卖房人提“保全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01月01日生效】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生效】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卖房人可以通过提执行异议的方式来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举重以明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买房人也应当可以提“保全异议”,即对法院对标的房屋的查封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因为诉前或诉中的查封也是为了判决后的执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卖房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那么,法院查封标的房屋也就没有意义了(起不到便于判决后执行的目的)。而且,如果法院解封标的房屋还可以查封卖房人的其他财产(如果不解封标的房屋,其他财产可能因超标的而不能查封),这样反倒有利于卖房人的债权人今后的执行。当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保全异议”。另外,将“保全”解释为“执行”,通过提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除查封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上面所述,继续查封标的房屋对于卖房人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好处,解除查封反倒对其有好处,这就为卖房人与其债权人协商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提供了有利条件。卖房人可与其债权人协商,由其债权人申请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另行申请对卖房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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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