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程序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全新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办法及其产生方式、职权等法律依据。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其设立主要基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不当或不法的行为需要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众多、事务繁复难以事无巨细地管理等原因。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办法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全新破产法的一个亮点和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如何产生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拓展延伸 债权人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范围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不得超过半数。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维护债权人权益,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公平、合法地行使权利,并对公司管理层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纠正。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审查公司管理层的提名、任免或者解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或者解聘进行审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进行监督,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配合公司治理层维护公司正常经营。 结语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全新破产法的亮点和突破,其设立主要基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不当或不法行为,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督;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可能疏忽,需要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08-29)\t第二十三条\t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08-29)\t第九条\t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08-29)\t第十八条\t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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