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漏电保护器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手持式移动家用插座回路优先选用电流不大于30mA的漏电保护器;(2)多台设备可选用l00mA及以上的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3)医院医用电气设备、水中电气设备、金属物体内作业手提式移动电气设备应选用l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法律依据: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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