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漏电保护器国家新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漏电保护器以前有国家标准,例如GB 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等,不过现在都已经作废,新的标准还未发布。漏电保护器常见类别: (1)只具有漏电保护断电功能,使用时必须与熔断器、热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保护元件配合。 (2)同时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3)同时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 (4)同时具有短路保护功能。 (5)同时具有短路、过负荷、漏电、过压、欠压功能。 法律依据: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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