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第一、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二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主要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第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规范。 法律客观: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