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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高关于毒品司法解释
释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有五种情况:1.多人贩卖或多次犯罪;2.在戒毒或监管场所贩卖;3.向在校学生贩卖;4.组织残疾人等人贩毒;5.国家工作人员贩毒。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视为《刑法》毒品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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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