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否者将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