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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八种形式。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八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4日发布的解释中明确了视听资料的范围,并将电子数据定义为通过电子介质形成或存储的信息。这些不同形式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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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