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缴诉讼费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民事案件一审的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的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是比照一般程序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此时,则必须要补交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用的一半差额。 司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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