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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法院一般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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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