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裁定书,规定是 |
释义 | 特别程序裁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因……(写明终结特别程序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围 中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新民诉法增加的内容)。 选民资格案件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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