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大会弃权票的权益归属不明 |
释义 | 弃权票是一种逆反票,表示选民对候选人无满意选择。投空白票等无效票也视为弃权,不计入结果。然而,某些投票机制要求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因此有效票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中,如果无效票过多,可能导致候选人无法达到当选门槛。此外,在表决时不投票也被视为弃权票。 法律分析 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 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所以在某些投票机制中,有有效票一说。 弃权票不会算在有效票里。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另外,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 拓展延伸 业主大会弃权票的权益归属引发的法律争议 业主大会弃权票的权益归属引发的法律争议是指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择弃权投票时,其权益归属问题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弃权票通常被视为无效票,因此在涉及权益分配和决策时可能会引发争议。一方面,一些业主认为弃权票应该被视为支持多数意见,从而分享权益;另一方面,其他业主则主张弃权票不应计入,以维护多数决策的权威性。这一问题涉及到业主权益保护、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等法律原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和裁定。各地的法律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此类法律争议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结语 弃权票和无效票在选举中起到不同的作用。弃权票代表选民对候选人的不满,而无效票则被视为无效的投票结果。在一些投票机制中,有效票的数量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因此,弃权票和无效票过多可能导致候选人无法获胜。在业主大会中,弃权票的权益归属问题引发了法律争议。根据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和裁定。在处理此类法律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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