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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冒充公检法诈骗作案手法
释义
    冒充公检法诈骗作案手法:
    1、冒充公检法诈骗开场
    自称公安局民警,告知受害人由于其身份信息泄露,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案件,需要配合警方办案。
    2、电话转接至“警方”
    电话转接到“某地公安局”,在交谈过程中“警察”不断强调,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信息。
    3、“通缉令”“警官证”齐上阵
    添加QQ或微信,向受害人发送虚假警官证、逮捕令;或者让受害人点开“假网站”,查看“通缉令”,使受害人陷入恐慌,并对骗子的话深信不疑。
    4、诱骗受害人进行“资金清查”
    要求受害人下载指定软件进行“资金清查”或指示受害人转账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受害人按指示操作或转账,银行卡上的资金就会被全数转走。至此,一起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完成。
    冒充公检法,进行诈骗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而有的犯罪活动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的时候则不属于本罪的范畴。而从犯罪对象上来说,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
    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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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2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