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一、入股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入股和收购的区别: 1、含义不同,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收购则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2、意义不同,入股可以是公司刚成立时取得公司原始股。而收购只能是在公司成立后,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期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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