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对吗 |
释义 | 不是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执保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执行权利人,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执行权利人身份; 2、执行标的必须是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的财产权利,并且是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3、执行标的必须具有必要性,即采取执保措施是保护执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4、执行标的必须具有紧急性,即采取执保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等情况的发生; 5、执行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即采取执保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序良俗等规定。 法院执保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执保: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保,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2、法院裁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裁定执保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流转和转移; 3、执行:执保措施实施后,执行法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房产进行查封等,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4、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执保措施,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扩大执保措施,以保障其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存在多个执行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了查封,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来解决优先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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