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首封债权人会先受偿。1、相关规定,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2、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