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送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孩子的生父母可以通过合法的送养手续将孩子送给他人,只要自己是处于实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是生父母双方自愿共同送养,收养方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一、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没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三、过继孩子给亲戚合法吗 过继孩子给亲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一、收养的一般条件包括: 1、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综上所述,把孩子过继给亲戚是合法的,只需满足收养的法定条件即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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