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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时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后都有什么法律后果
释义
    本文讨论了房产证上名字的问题,涉及到不同恋人、家长和房屋共有、贷款等问题。女方的家长认为应该在房产证上写上恋人双方的名字,而男方则认为应该写上父母的名字。不过,最终决定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应该由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办理。重要的是,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房屋都将被认定为夫妻或准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夫妻或准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这是大多数恋人,尤其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未来也将是两人共同居住的地方。因此,应该在房产证上写上恋人双方的名字。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请记住!这种情况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不过,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
    2、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同上理,这种情况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民法典》,这部分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共有哦。
    4、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5、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也不会变成共同财产哦!即使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结语
    结语:根据房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同的登记方式会对夫妻关系和房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购房时,恋人双方应该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并尽量选择合法合规的登记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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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