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法院和行政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章,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法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举措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举措,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