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 |
释义 |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法》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现实需要,全面总结吸收了法律援助实践成果,从国家立法层面构建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制度体系确立了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定位、职能和作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坚强保证。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征程,标志着工会法律援助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推动工会法律援助全面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服务和保障职工群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多年来,各级工会充分发挥优势、整合利用资源,结合职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援助法》确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工会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能和手段立足前期工作基础和成效,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抓住时机主动谋划,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权益保障水平,更好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