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
释义 | 按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与工业用地的差价补交出让金,同时还要考虑政策因素、规划因素等诸多条件,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再公开处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 2、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 3、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招拍挂”个人认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一定年期),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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