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不规定营业期限,属于公司自拟行为。其次,公司营业限期一般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两种,有限期限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因此,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由公司自拟,在设立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书时,明确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具体年限也可以为长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