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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于事实收养的法规
释义
    法律分析: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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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