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可以单独解除担保合同。法定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未履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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