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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经适房怎样转卖
释义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一、根据最新的经济适用房差价标准
    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5、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
    二、怎么对夫妻离婚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分配
    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或者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房子已购买满五年的,则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然后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离婚时房子购买不满五年,则要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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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18:58